61.北京市某装饰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安装材料,支付价款3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9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并支付运费,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4万元,支付建设基金3000元,支付装卸费2000元,支付保险费1000元。
(2)当月销售安装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代垫运输公司的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总金额为2.2万元,月末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收到款项2.2万元,代收保险费8480元。
(3)出租一台安装设备,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2万元;转让一项无形资产取得收入34.98万元;销售一项不动产,取得不含税收入15万元。
(4)当月外购电焊机一台5000元,金属切割机一台10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分别为800元和1600元。
该公司在(1)中发生的业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