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
1.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什么时候?
2.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最晚时间是?
3.如果甲公司要对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申请复审,最晚应于什么时候提出?
4.如果有人以甲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提出异议,最晚应于什么时间向商标局提出?
5.如果有人以甲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提出请求的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