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020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 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 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 0.2‰的违约金(按 365 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率为 7.3%)。已知订立合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4.05%。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0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 3 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
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21 年 8 月 1 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
2022 年 4 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迫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说明理由。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说明理由。
(4)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说明理由。
(6)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