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014 年 7 月 10 日,甲公司与 A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550 万元,年利率为 6.5%,借款期限 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 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 7 月 11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 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 年 7 月 15 日,A 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 年 7 月 25 日,A 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 35.75 万元。
2014 年 8 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 M。
2015 年 7 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 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 M 价值为 800 万元,其中建筑物 M 的价值为 300 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 A 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 A 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建筑物 M 是否为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