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老刘、老赵、老李、老王拟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老刘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5万元,老赵、老李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5万元,老王为普通合伙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5万元;老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简要说明理由。
(3)假如老赵经过老李、老王的同意,准备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郑,此时老刘主张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欲以同等的价格购买老赵的份额,老刘的主张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4)假如老赵准备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老李,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