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甲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存款、贷款、货币兑换、基金管理、资金结算、金融商品转让等相关金融服务,2019年第二季度有关经营事项如下:
(1)取得贷款利息收入530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存款利息2120万元,取得转贷利息收入106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转贷利息424万元。
(2)销售一批公司债券,卖出价848万元(含增值税),已知该批债券买入价742万元(含增值税),除此之外无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上一纳税期金融商品买卖销售额为正差且已纳税。
(3)购进自动存取款机5台,每台单价5.65万(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支付购买上述机器的运输费1.09万元(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自动存取款机增值税税率为1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在当期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事项(1)中甲银行贷款及转贷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事项(2)中甲银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事项(3)甲银行购进存取款机及支付运费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