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某年年底,甲服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因生产设备升级的需要进行了下列活动:
(1)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全部资金应用于XI-001型生产线的购置,B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但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作出约定;
(2)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合计8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期满向提供借款的职工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
(3)向C公司购置XI-002型生产线,并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全部价款150万元均分为5期支付,首付款于C公司交付生产线时付清,余款各期依次按月支付;
(4)与D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XI-003型生产线。次年6月,A银行发现甲企业将借款资金挪用于向C公司支付XI-002型生产线的首付款。C公司则因甲企业第2、3期价款逾期未支付而通知甲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甲企业职工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甲企业自知负债过高,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发现甲企业挪用借款资金,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B公司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3)职工要求按年利率35%支付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XI-003生产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