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案情:美意制鞋厂位于沧河的上游,下游不远处水流平静,水质干净,十分适合冷水鱼的养殖。当地邓市吴县五沟村村民举债在此设置网箱,养殖冷水鱼。2013年9月,美意制鞋厂于夜间偷偷排放污水,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并直接导致18位村民网箱中的冷水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万元,村民们血本无归,遂向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18位村民提起诉讼后,五沟村村委会向他们推荐了本村的青年张某代理诉讼。张某虽不是法律专业者,但常年研习法律,颇有心得,村民们同意委托其代理诉讼。但法院认为村民们在此事中损失惨重,情绪十分激动,且由于四处举债,牵扯利益众多,五沟村自古民风彪焊,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而张某是个“刺头”,由其代理诉讼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不利,不许可其代理该诉讼。
问题:
1.除了这18名村民之外,针对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的行为,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
2.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是否恰当?张某能否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师?
3.邓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标的额虽然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但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且易酿成群体性纠纷,确有必要交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时邓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5. 18位村民共同推选出赵某作为诉讼代表人,赵某的诉讼行为其效力是否当然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