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 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 ~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 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
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
问题:
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 执行?
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
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
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
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 以拆除?
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 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
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