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年初,其股票于2016年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现任董事A、B、C、D、E均为其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以上。
2019年5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从其董事长赵某处购进一处房产用于办公,董事A、B、C、D、E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赵某及董事会其余2名成员未出席会议。董事会决议时E投了反对票,但董事会仍然宣布决议通过,且未将E的反对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2020年1月,该处房产因严重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果,甲公司不得不另行租赁房屋满足办公需求。董事E知情后于2020年2月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起诉赵某要求赔偿,监事会未予答复。2020年4月,E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赔偿公司损失,赵某在诉讼中仅提出一项抗辩理由“房产买卖经甲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而E则提出董事会的决议并未达到通过比例,属于不成立决议。
2020年5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董事会会议的A、B、C、D、E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E提出自己投了反对票,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甲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李某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甲公司从赵某处购进房产属于对公司资产有重要影响的关联交易,公司未依法披露。
已知,甲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交易事项未作出规定;该房产的购进对甲公司资产有重要影响;董事会成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董事会是否有权决议从赵某处购进房产事项?并说明理由。
【问题2】E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赵某?并说明理由。
【问题3】赵某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问题4】E关于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问题5】E能否以自己投了反对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问题6】李某关于甲公司未依法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举报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