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事项:
(1)购进一批生产用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将该批钢材运回,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
(2)进口一台检测设备,支付给国外企业的购货款120万元(人民币,下同)、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输装卸费20万元、保险费10万元。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开具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将本企业于2017年10月购入的一处房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含税销售额1090万元。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大货车4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03万元。
(5)将一批A型电冰箱赊销给丙公司,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10月15日付款。10月15日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丙公司于10月31日支付货款,当日还依约支付了5.65万元的违约金。
(6)将新试制的10台B型电冰箱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每台成本1万元,市场上无B型电冰箱的销售价格。
已知:甲企业进口检测设备的关税税率为20%;B型电冰箱的成本利润率为10%;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在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事项(1)中甲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事项(2)中甲企业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计算事项(3)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
(4)计算事项(4)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5)计算事项(5)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
(6)事项(6)中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