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5%;逾期年利率18%;如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为7.3%)。
为担保该笔借款,甲公司将其一处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厂房直接归乙公司所有。
甲公司另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向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19年4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
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20年6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1)要求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2)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抵押厂房的所有权;(3)就甲公司的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4)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陈某主张,乙公司应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抵押实现其债权。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的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的抵押权。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
2020年9月1日,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抵押厂房卖给庚公司,并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次日,庚公司要求丙公司腾退厂房,丙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浮动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直接取得抵押厂房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陈某关于乙公司应首先行使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能否对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7)丙公司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庚公司腾退厂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