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
①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②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③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管理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④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蓄、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⑤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