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020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挖掘机和水泥。为筹措资金,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借期为1个月,月利率为3%。戊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盖章,但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庚公司以其塔吊设定抵押,庚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挖掘机买卖合同中约定:挖掘机价款为400万元,乙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前交付挖掘机;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0万元。合同签订的次日,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之后,甲公司与辛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前向辛公司交付挖掘机。最终,乙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因甲公司不能向辛公司按时交货,该买卖合同已被辛公司解除,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20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并赔偿损失120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20万元的损失。乙公司还提出,自己不能按时交货是第三人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不应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和丙公司在水泥买卖合同中约定:水泥价款为600万元,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水泥质量并通知丙公司,
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合格后7日内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始验货,发现水 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暴发泥石流,水泥全部毁损。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拒绝,理由是:(1)自己并未与丁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2)即使自己应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也应首先执行庚公司提供的抵押,对于不足部分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由于第三人己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按照交货,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并说明理由。
(4)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再赔偿损失120万元?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水泥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水泥遭泥石流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7)丁公司与戊公司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戊公司关于“丁公司应首先执行庚公司提供的抵押”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9)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3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