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020年9月,甲公司在P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20年10月12日,财务人员刘某签发一张未填写收款人和金额的支票,交与业务员石某到乙公司采购货物。10月16日乙公司发货后,石某将货款100万元填写在支票上,并交付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李某审查后将乙公司填写为收款人。10月17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10月20日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持票到本公司开开户行Q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