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24日,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3月24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甲公司能否重新申请上市?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