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符合条件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有( )
Ⅰ..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
Ⅱ.豁免闰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ll6号)的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
Ⅲ.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营业总收人)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Ⅴ.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