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某制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 2020 年 3 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 2019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 2019 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该公司 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 6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400 万元,营业外收入 300 万元,主营业务成本 280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 3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210 万元,税金及附加 420 万元,管理费用 550 万元,销售费用 900 万元,财务费用 180 万元,投资收益 320 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 1 )实际发放职工工资 1200 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 4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25 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80 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 5 万元。另为公司的高管人员支付商业保险费 10 万元。
( 2 )发生广告费支出 800 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50 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 60万元。
( 3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 100 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 4 ) 2 月 11 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 105.75 万元,按照规定计入投资收益。该笔国债系
2018 年 2 月 1 日从发行者以 100 万元购进,期限为 3 年,固定年利率 3.65% 。 ( 5 ) 9 月 12 日,转让其代企业前三大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取得收入 240 万元。但因历史原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该部分限售股的原值,故全额记入了投资收益。
( 6 )撤回对某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取得 100 万元(持股满 12 个月以上),其中含原投资成本 60 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0 万元。
( 7 ) 4 月 6 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 52.8 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 4 年,净残值率 5% )。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此项业务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公司表示不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方法)。
( 8 )对外捐赠货币资金 160 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灾区捐赠 140 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 万元)。
( 9 )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 300 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
( 10 )该公司 2019 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 90 万元。
(其它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该制药公司符合相关条件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数字。
( 1 )计算业务( 1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2 )计算业务( 2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3 )计算业务( 3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4 )计算业务( 4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5 )计算业务( 5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6 )计算业务( 6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7 )计算该公司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8 )计算该公司 2019 年应纳税所得额。
( 9 )计算该公司 2019 年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