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006年10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和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偷税罪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在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共谋后决定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偷税提供方便,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策划下在2003年共计偷税100万元,占应缴纳税额的15%。2005年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工商局注销,张某退休。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问:
(1)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作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本案应当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以宏图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本案判处的罚金应当由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
(4)本案能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5)本案应当适用偷税罪的哪一个量刑幅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