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到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故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铝材20吨的买卖合同。乙到甲公司后将货款补齐,乙公司应当在补齐货款后3日内发货。但是,赵某回公司后未及时将此事报告公司,就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15日过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复,加之市场上铝材价格上涨,乙公司被迫于催要货款的1个月后将铝材出售给了丙公司。公司表示,该批铝材已经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1)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赵某预交的1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