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7年有期徒刑,1996年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85年8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乙、丙三人共谋前往丁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8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5 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1 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主动交待曾经在1986年元月乘到亲戚家串门之机奸淫了邻居家一 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