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2×19 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15%,从 2×20 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2×19 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 180 万元(均按所得税税率 15%计算),其中:因广告业务宣传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60 万元,因未弥补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 万元。甲公司 2×19 年实现会计利润 5000 万元,在申报 2×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涉及以下事项:
(1)2×19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出资 600 万元取得乙公司 30%股权并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投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 2200 万元。2×19 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 800 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 100 万元(已扣除所得税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未发生内部交易。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乙公司的投资。
(2)甲公司 2×19 年发生研发支出 2000 万元,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部分为 800 万元,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为 1200 万元。该研发形成的管理用无形资产于 2×19 年 7 月 1 日达到预定用途,预计可使用5 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75%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未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 175%予以税前扣除。该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及净残值的税法规定与会计相同。
(3)2×19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 2000 万元的本公司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丙公司 100%的净资产进行吸收合并,交易前甲公司与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丙公司原股东选择进行免税处理。购买日丙公司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计税基础分别为1600 万元和 1500 万元(系一项无形资产所致)。 (4)2×19 年 12 月 8 日,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 W 产品 100 万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1000 万元,销售成本为 800 万元;合同约定,丁公司收到 W 产品后 4 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根据历史经验估计,W 产品的退货率为 8%,在不确定性消除时,92%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至 2×19 年 12 月 31日,上述已销售产品尚未发生退回。
(5)2×19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将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 8000 万元。
该写字楼系 2×17 年 12 月 30 日购入,取得时成本为 8000 万元,会计和税法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 20 年,预计净残值为 0。 (6)2×19 年度,甲公司发生广告业务宣传费 1050 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 2×19 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 万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要求:
(1)根据事项(1)和事项(2),分别确定各交易或事项截至 2×19 年 12 月 31 日所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说明是否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其理由。 (2)根据事项(3),说明对甲公司吸收合并的所得税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计算甲公司 2×19 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
(4)计算甲公司 2×19 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5)编制甲公司 2×19 年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