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 A 公司相关交易如下:
1.甲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发行股票 10000 万股取得 A 公司 70%的股权,并能够对 A 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普通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发行日每股市价为 2.95 元,甲公司另支付发行费用 500 万元。甲公司对 A 公司投资前 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900000 万元,其中股本为 300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 500000 万元,盈余公积为 10000 万元, 未分配利润为 90000 万元。
2.A 公司在购买日股东权益总额为 32000 万元,其中股本为 20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 8000 万元、盈余公积为 120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2800 万元。A 公司购买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3920 万元、公允价值为 3820 万元;存货的 账面价值为 200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21100 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180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21000 万元。除 上述资产外,A 公司购买日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购买日股东权益公允价值总额为 36000 万元。
3.甲公司 2020 年实现净利润为 80000 万元,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20000 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增加 其他综合收益 600 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4.A 公司 2020 年全年实现净利润 10500 万元,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4500 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增加 其他综合收益 200 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按购买日评估确认的金额 收回,评估确认的坏账已核销;购买日发生评估增值的存货,当年已全部实现对外销售;购买日固定资产原价评 估增值系公司办公楼增值,该办公楼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购买日该办公楼剩余折旧年限为 20 年,预 计净残值为 0。
5.假定甲公司和 A 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且不考虑内部交易和所得税的影响。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20 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为( )万元。
2020 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9350×30%=2805(万元)。
2012年2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80.68平方米。3月1日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
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3月2日执法人员将房屋全部强行拆除。
马某对市规划和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马某对此不服,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下列关于本案二审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2012年2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80.68平方米。3月1日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
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3月2日执法人员将房屋全部强行拆除。
马某对市规划和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马某对此不服,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一审程序及审理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2年2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80.68平方米。3月1日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
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3月2日执法人员将房屋全部强行拆除。
马某对市规划和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马某对此不服,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证据收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2年2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80.68平方米。3月1日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
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3月2日执法人员将房屋全部强行拆除。
马某对市规划和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马某对此不服,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2年张某出资设立了A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2015年至2016年期间,A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A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A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
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
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被依法逮捕,A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还交待了自己在2015年诈骗的行为。
下列有关对张某量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2年张某出资设立了A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2015年至2016年期间,A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A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A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
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
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被依法逮捕,A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还交待了自己在2015年诈骗的行为。
下列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2年张某出资设立了A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2015年至2016年期间,A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A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A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
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
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被依法逮捕,A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还交待了自己在2015年诈骗的行为。
下列有关税收管理员陈某、任某涉嫌罪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2年张某出资设立了A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2015年至2016年期间,A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A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A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
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A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
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被依法逮捕,A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还交待了自己在2015年诈骗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A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正确处理有( )。
张某在某网站发布消息称:有房屋两套出租,分别位于水上花园小区A栋楼1单元的803和804室,租金均为2000/月。2020年4月10日,李某看到信息,打电话咨询后当日直接看房,看后非常满意,当即与张某口头约定租赁房屋,租期2年,并支付了1年的租金,但具体承租803还是804室还不去确定,李某于2日内进行答复。2020年4月12日,李某告知张某选择803室。几天后,804被租给高某。
李某租住后不久,房屋窗户因刮风毁坏,李某打电话要求张某维修,张某以双方未约定维修义务由其承担为由,拒绝承担。沟通无果后,李某自行维修,花去费用500元。
李某租住6个月后,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在此处租住,于是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郝某。
后因张某急需租金周转,将高某所租住的804室在租期内未告知高某的情况下卖给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关于张某、高某、丁某之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张某在某网站发布消息称:有房屋两套出租,分别位于水上花园小区A栋楼1单元的803和804室,租金均为2000/月。2020年4月10日,李某看到信息,打电话咨询后当日直接看房,看后非常满意,当即与张某口头约定租赁房屋,租期2年,并支付了1年的租金,但具体承租803还是804室还不去确定,李某于2日内进行答复。2020年4月12日,李某告知张某选择803室。几天后,804被租给高某。
李某租住后不久,房屋窗户因刮风毁坏,李某打电话要求张某维修,张某以双方未约定维修义务由其承担为由,拒绝承担。沟通无果后,李某自行维修,花去费用500元。
李某租住6个月后,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在此处租住,于是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郝某。
后因张某急需租金周转,将高某所租住的804室在租期内未告知高某的情况下卖给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关于李某、郝某转租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