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设立,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师2020年2月对该企业201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1300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收入10200万元,修理业务收入1100万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6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69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652.8万元。其中576.3万元为汽车维修的服务费,56.5万元为销售下脚料收入,20万元为闲置场地出租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52.8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 576.3万元
——下脚料 56.5万元
——租赁费 20万元
(3)“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3.5万元,为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
(4)“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85万元,系从投资的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税后分回的投资收益。
(5)“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8000万元。
(6)“销售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840万元。
(7)“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0万元、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支出30万元。
(8)“财务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为210万元,为按照10%年利率向另一工业企业(非关联方)借款4200万元而发生的半年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9)“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2万元。其中违反汽车供应商定价政策,擅自降价销售被供应商处以违约罚款10万元,因外出办理公司事务,造成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处以违章罚款2万元。
(10)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职工福利费1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0万元、工会经费22万元。
(11)“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额为120万元。
问题:
(1)根据所列资料,计算该公司2019年度应补(退)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
(2)根据资料计算该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3)作出2019年度相关调账处理。(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019年度决算报表尚未编制)
(1)汽车维修服务费应计算销项税额=576.3÷(1+13%)×13%=66.3(万元)
销售下脚料及出租闲置场地取得收入应计算销项税额=56.5÷(1+13%)×13%+20÷(1+9%)×9%=8.15(万元)
应补增值税=66.3+8.15=74.45(万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4.45×(7%+3%)=7.45(万元)。
(2)2019年度会计利润=11300+(576.3-66.3)+56.5÷(1+13%)+20÷(1+9%)+23.5+85-8000-1000-400-210-12-(120+7.45)=2237.40(万元)
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23.5万元;
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纳税调减85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11300+(576.3-66.3)+56.5÷(1+13%)+20÷(1+9%)=11878.3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11878.35×15%=1781.75(万元)>实际发生额84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11878.35×5‰=59.39(万元)<税前扣除限额2=120×60%=72(万元),纳税调增=120-59.39=60.61(万元);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4200×6%×6/12=126(万元)<实际发生额210万元,纳税调增=210-126=84(万元);
违章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2万元;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纳税调增=150-140=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5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发生额22万元,纳税调增=22-20=2(万元)。
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237.40-23.5-85+60.61+84+2+10+2=2287.51(万元)
2019年度的应纳税额=2287.51×25%=571.88(万元)。
(3)借:本年利润 74.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45万元
借:本年利润 7.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21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2.24万元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20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2020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预期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0年度发生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20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外,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2)2020年为内部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定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3)甲公司2020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尚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甲公司2020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假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0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12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均影响损益)。
(5)甲公司当年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无须安装即可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情况,甲公司估计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万元。
(7)2020年5月因未及时纳税申报,应缴纳税收滞纳金100万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20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2020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预期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0年度发生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20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外,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2)2020年为内部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定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3)甲公司2020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尚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甲公司2020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假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0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12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均影响损益)。
(5)甲公司当年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无须安装即可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情况,甲公司估计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万元。
(7)2020年5月因未及时纳税申报,应缴纳税收滞纳金100万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2020年度应确认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20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2020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预期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0年度发生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20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外,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2)2020年为内部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定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3)甲公司2020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尚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甲公司2020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假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0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12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均影响损益)。
(5)甲公司当年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无须安装即可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情况,甲公司估计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万元。
(7)2020年5月因未及时纳税申报,应缴纳税收滞纳金100万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2020年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万元。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20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2020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预期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0年度发生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20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外,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2)2020年为内部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定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3)甲公司2020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尚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甲公司2020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假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0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12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均影响损益)。
(5)甲公司当年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无须安装即可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情况,甲公司估计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万元。
(7)2020年5月因未及时纳税申报,应缴纳税收滞纳金100万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2020年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万元。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20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2020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预期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0年度发生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20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外,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2)2020年为内部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定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3)甲公司2020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尚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甲公司2020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假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0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12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均影响损益)。
(5)甲公司当年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无须安装即可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情况,甲公司估计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万元。
(7)2020年5月因未及时纳税申报,应缴纳税收滞纳金100万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资料(5),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20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均为零,2020年度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预期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当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0年度发生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200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外,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2)2020年为内部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200万元。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假定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3)甲公司2020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尚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甲公司2020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假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0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12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均影响损益)。
(5)甲公司当年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6)甲公司于2018年12月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无须安装即可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情况,甲公司估计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万元。
(7)2020年5月因未及时纳税申报,应缴纳税收滞纳金100万元。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2020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2019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20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
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款。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20年6月30日确认成本金额为( )万元。
2019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20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
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款。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20年6月30日确认收入金额为( )万元。
2019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20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
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款。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2019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20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
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款。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应确认收入的金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