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总统戴高乐有一个座右铭:“保持必定的距离!”这也深入地影响了他和智囊、参谋们的关联。在他十多年的总统岁月里,他的秘书处、办公厅和私家参谋部等顾问和军师机构,没有什么人的工作年限能超过两年以上。这表明戴高乐是个主要靠自己的思维和决断而生存的首领,他不允许身边有永远离不开的人。戴高乐这种用人智慧是成功地运用了()。
A项木桶理论是指一只水桶想盛满水,必须每块木板都一样平齐且无破损,如果这只桶的木板中有一块不齐或者某块木板有破洞,这只桶就无法盛满水。意思是说一只水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木桶理论也称为短板效应。
B项青蛙现象是指把一只青蛙扔进开水里,它因感受到巨大的痛苦便会用力一蹬,跃出水面,从而获得生存的机会。当把一只青蛙放在一盆温水里并逐渐加热时,由于青蛙已慢慢适应了那愜意的水温,所以当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时,青蛙便再也没有力量跃出水面了。于是,青蛙便在舒适之中被烫死了。
C项刺猬法则来源于西方的一则寓言,说的是在寒冷的冬天里,两只刺猬要相依取暖,一开始由于距离太近,各自的刺将对方刺得鲜血淋漓,后来它们调整了姿势,拉开了适当的距离,不但能够相互取暖,而且很好地
保护了对方。刺猬法则强调的是人际交往中的“心理距离效应”。运用到管理实践中,就是领导者如要搞好工作,应该与下属保持一种不远不近的恰当合作关系。
D项鲶鱼效应是指为了能够将鲜活的沙丁鱼运送到岸,渔民会在装满沙丁鱼的鱼槽中放入一条以沙丁鱼为主要食物的鲶鱼。鲶鱼收入鱼槽后,由于环境陌生,便四处游动。而沙丁鱼发现这一异己分子后,也会紧张起来,加速游动,如此一来,沙丁鱼便能活着回到港口。现代管理中运用这一效应,通过个体的“中途介入”,对群体起到竞争作用。
戴高乐总统在工作中总与下属保持必定的距离,运用的是刺猬法则。本题正确答案为C。
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下列各洲中,2015年中国在其承包工程派出人数占当年派出总人数的比重与上年相差最大的是
2013-2016年中国在亚洲承包工程当年派出人数超出其余5个洲派出总人数的年份 个数是
2014-2016年中国在非洲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平均增量是
2013-2016年中国在欧洲和北美洲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最接近的年份是
田园综合体:指一种新型的集特色优势产业、休闲旅游、乡村社区为一体的跨产业、多功能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下列属于田园综合体的是
亲情经济:指商家利用人们对亲情关系的重视,在传统节日期间举行商业让利促销活动。下列属于亲情经济的是
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_ 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作者通过这篇文章意在说明
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_ 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作者认为“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过于自信”,是因为
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_ 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根据文意,农作物中农药残留无法执行零标准的根本原因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