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河南来京打工人员都办理了暂住证;所有办暂住证的人员都获得了就业许可证;有些河南来京的打工人员当上了门卫;有些武术学校的学员当上了门卫;所有的武术学校的学员都未获得就业许可证。如果上述情况是真的,无法断定为真的选项是( )
解题指导: 本题要求选出“无法”断定为真的一项。由文段第一、二分句,可知所有河南来京打工人员都办理了暂住证,并获得了就业许可证,可排除B项。而由第三分句,可知由河南来京打工人员担任的门卫必然获得了就业许可证,所以排除C项,由第四、五分句可知,由武术学校学员担任的门卫必然没有获得就业许可证,所以排除D项。A项无法从文段中推出。故答案为A。
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下列各洲中,2015年中国在其承包工程派出人数占当年派出总人数的比重与上年相差最大的是
2013-2016年中国在亚洲承包工程当年派出人数超出其余5个洲派出总人数的年份 个数是
2014-2016年中国在非洲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平均增量是
2013-2016年中国在欧洲和北美洲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最接近的年份是
田园综合体:指一种新型的集特色优势产业、休闲旅游、乡村社区为一体的跨产业、多功能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下列属于田园综合体的是
亲情经济:指商家利用人们对亲情关系的重视,在传统节日期间举行商业让利促销活动。下列属于亲情经济的是
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_ 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作者通过这篇文章意在说明
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_ 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作者认为“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过于自信”,是因为
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在内的任何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必然建立在“可标准化程度”这一概念基础上。这是为研究某领域是否适合以单一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所创造的分析工具,其含义是指“管制者在事前能否以适当的成本识别被管制行为的类型及其后果,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统一执法”。_______ 某领域风险类型单一,致害原理相同,_______致害性呈匀质化分布,表明其可标准化程度较高,反之,则较低。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程度高低决定了其是否适合以“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一体化治理。
对于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食品风险而言,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应通过全面风险评估,以社会总风险最小化为目标,设定“社会最优”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交由行政机关统一实施。作为实施层面的“查漏机制”,私法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未被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发挥私人监控优势及其责任威慑效果,督促行为人积极遵守既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这样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下,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将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将在私法上得到直接评价。因为“社会最优”标准的设定已经过全面权衡和通盘考虑,并选取了社会可接受的最佳标准。
由于食品风险本身的特殊性,理想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标准固然不是零风险标准,但该标准的设定必然经过全面风险评估和收益权衡。正如社会最优的农药残留标准仍有剩余风险,但若执行零残留标准,人类将面临更严重的食物短缺风险,因而该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权衡农药残留的致害成本和农药带来的农作物增产收益。这背后是一种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权衡。符合社会最优标准的食品固然仍可能致害,但此种加害行为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这是人类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而必须承受的副产品。
如此看来,法学家们显然是基于理想意义上的立法设计才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我国现有且未来将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均属社会最优标准。但实际上,参与立法的学者可能自信。社会最优标准属于纯粹的专业技术判断,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即“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标准——其在风险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达到。通俗地讲,当再提高一个单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将会增加社会总成本时,便达到了社会最优标准。由于社会最优标准的等级和精准度要求极高,现实中多数食品安全标准都难以企及。这一方面是因为食品风险可标准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时代的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给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提出了极大挑战,设定食品安全标准所依赖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衡量也因此面临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当技术理性无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时,标准制定者的政策决断和抽象价值判断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现实世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注定是一个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双重判断。尤其是在各类产业政策导向和利益集团博弈条件下,具有利益分配效果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是难以达到所谓“社会最优”的目标。
根据文意,农作物中农药残留无法执行零标准的根本原因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