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下列资料中,不能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据的是 ( )
【精析】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现场调查,含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三同时”调查、职业卫生 管理调查、现场监测、职业性健康调查。而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有: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资料、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设单位健康监护档 案等。
1.项目概况
2015年10月8日,A公司与建工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某商用建筑土建施工由建工B公司承包,建筑面积为11.5x㎡。2016年9月25日项目主体结构封顶。项目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2台,施工升降机2台,推土机2台,挖掘机1台,混凝土搅拌机2台,木工加工机械1台,钢筋加工机械1台,砂轮锯1台,氧气、乙炔气瓶若干。
2.事故经过
一日,建筑工地代班长孙某向副工长崔某提出,晚上回楼抹地面,需在四楼安装照明灯,崔某表示同意。当时担任工地电工任务的张某家中有事离开工地,并向崔某表示由宋某代替其电工工作,崔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宋某在安装线路灯具时,为了固定灯具,使用钢筋支护灯具。安装好后,宋某推闸灯亮即离开工地。民工杜某在作业时,不慎碰到灯具外壳(铁盒)触电身亡。
3.事故原因
(l)违反规定,焊工代替电工操作。按照规定,电工经过考试合格以后取得电工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宋某身为焊工,领导没有安排他代替电工工作,但当电工张某委托他时,他竟满口答应,代替电工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电线不能用导电物体作支护和护罩,宋某违反安装技术规程,用钢筋支护灯具,用铁盒作灯具外壳,致使杜某作业时触电身亡。
(3)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按规定工地须配专职电工。领导只是委派没有电工资格的电焊工张某担任电工工作。张某因事离开工地时,又擅自委派电焊工宋某,宋某安装四楼照明灯时,副工长崔某知道此事,也没有制止。因此,领导对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下列关于焊接机械的现场临时用电要求中,正确的是( )。
1.项目概况
2015年10月8日,A公司与建工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某商用建筑土建施工由建工B公司承包,建筑面积为11.5x㎡。2016年9月25日项目主体结构封顶。项目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2台,施工升降机2台,推土机2台,挖掘机1台,混凝土搅拌机2台,木工加工机械1台,钢筋加工机械1台,砂轮锯1台,氧气、乙炔气瓶若干。
2.事故经过
一日,建筑工地代班长孙某向副工长崔某提出,晚上回楼抹地面,需在四楼安装照明灯,崔某表示同意。当时担任工地电工任务的张某家中有事离开工地,并向崔某表示由宋某代替其电工工作,崔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宋某在安装线路灯具时,为了固定灯具,使用钢筋支护灯具。安装好后,宋某推闸灯亮即离开工地。民工杜某在作业时,不慎碰到灯具外壳(铁盒)触电身亡。
3.事故原因
(l)违反规定,焊工代替电工操作。按照规定,电工经过考试合格以后取得电工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宋某身为焊工,领导没有安排他代替电工工作,但当电工张某委托他时,他竟满口答应,代替电工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电线不能用导电物体作支护和护罩,宋某违反安装技术规程,用钢筋支护灯具,用铁盒作灯具外壳,致使杜某作业时触电身亡。
(3)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按规定工地须配专职电工。领导只是委派没有电工资格的电焊工张某担任电工工作。张某因事离开工地时,又擅自委派电焊工宋某,宋某安装四楼照明灯时,副工长崔某知道此事,也没有制止。因此,领导对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施工现场砂轮锯开始工作时,应用手调方式使砂轮片和工件之间留有适当间隙,砂轮片要慢慢向工件给进,力量要小,用力均匀,切不可有冲击现象。下列关于砂轮锯安全要求中错误的是( )。
1.项目概况
2015年10月8日,A公司与建工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某商用建筑土建施工由建工B公司承包,建筑面积为11.5x㎡。2016年9月25日项目主体结构封顶。项目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2台,施工升降机2台,推土机2台,挖掘机1台,混凝土搅拌机2台,木工加工机械1台,钢筋加工机械1台,砂轮锯1台,氧气、乙炔气瓶若干。
2.事故经过
一日,建筑工地代班长孙某向副工长崔某提出,晚上回楼抹地面,需在四楼安装照明灯,崔某表示同意。当时担任工地电工任务的张某家中有事离开工地,并向崔某表示由宋某代替其电工工作,崔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宋某在安装线路灯具时,为了固定灯具,使用钢筋支护灯具。安装好后,宋某推闸灯亮即离开工地。民工杜某在作业时,不慎碰到灯具外壳(铁盒)触电身亡。
3.事故原因
(l)违反规定,焊工代替电工操作。按照规定,电工经过考试合格以后取得电工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宋某身为焊工,领导没有安排他代替电工工作,但当电工张某委托他时,他竟满口答应,代替电工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电线不能用导电物体作支护和护罩,宋某违反安装技术规程,用钢筋支护灯具,用铁盒作灯具外壳,致使杜某作业时触电身亡。
(3)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按规定工地须配专职电工。领导只是委派没有电工资格的电焊工张某担任电工工作。张某因事离开工地时,又擅自委派电焊工宋某,宋某安装四楼照明灯时,副工长崔某知道此事,也没有制止。因此,领导对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下列不属于挖掘机技术要求中“四禁止”的是( )。
1.项目概况
2015年10月8日,A公司与建工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某商用建筑土建施工由建工B公司承包,建筑面积为11.5x㎡。2016年9月25日项目主体结构封顶。项目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2台,施工升降机2台,推土机2台,挖掘机1台,混凝土搅拌机2台,木工加工机械1台,钢筋加工机械1台,砂轮锯1台,氧气、乙炔气瓶若干。
2.事故经过
一日,建筑工地代班长孙某向副工长崔某提出,晚上回楼抹地面,需在四楼安装照明灯,崔某表示同意。当时担任工地电工任务的张某家中有事离开工地,并向崔某表示由宋某代替其电工工作,崔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宋某在安装线路灯具时,为了固定灯具,使用钢筋支护灯具。安装好后,宋某推闸灯亮即离开工地。民工杜某在作业时,不慎碰到灯具外壳(铁盒)触电身亡。
3.事故原因
(l)违反规定,焊工代替电工操作。按照规定,电工经过考试合格以后取得电工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宋某身为焊工,领导没有安排他代替电工工作,但当电工张某委托他时,他竟满口答应,代替电工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电线不能用导电物体作支护和护罩,宋某违反安装技术规程,用钢筋支护灯具,用铁盒作灯具外壳,致使杜某作业时触电身亡。
(3)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按规定工地须配专职电工。领导只是委派没有电工资格的电焊工张某担任电工工作。张某因事离开工地时,又擅自委派电焊工宋某,宋某安装四楼照明灯时,副工长崔某知道此事,也没有制止。因此,领导对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此次事故报告后,应在( )内,将事故信息上报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项目概况
2015年10月8日,A公司与建工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某商用建筑土建施工由建工B公司承包,建筑面积为11.5x㎡。2016年9月25日项目主体结构封顶。项目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2台,施工升降机2台,推土机2台,挖掘机1台,混凝土搅拌机2台,木工加工机械1台,钢筋加工机械1台,砂轮锯1台,氧气、乙炔气瓶若干。
2.事故经过
一日,建筑工地代班长孙某向副工长崔某提出,晚上回楼抹地面,需在四楼安装照明灯,崔某表示同意。当时担任工地电工任务的张某家中有事离开工地,并向崔某表示由宋某代替其电工工作,崔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宋某在安装线路灯具时,为了固定灯具,使用钢筋支护灯具。安装好后,宋某推闸灯亮即离开工地。民工杜某在作业时,不慎碰到灯具外壳(铁盒)触电身亡。
3.事故原因
(l)违反规定,焊工代替电工操作。按照规定,电工经过考试合格以后取得电工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宋某身为焊工,领导没有安排他代替电工工作,但当电工张某委托他时,他竟满口答应,代替电工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电线不能用导电物体作支护和护罩,宋某违反安装技术规程,用钢筋支护灯具,用铁盒作灯具外壳,致使杜某作业时触电身亡。
(3)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按规定工地须配专职电工。领导只是委派没有电工资格的电焊工张某担任电工工作。张某因事离开工地时,又擅自委派电焊工宋某,宋某安装四楼照明灯时,副工长崔某知道此事,也没有制止。因此,领导对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唐某是该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之后又发生了建筑施工事故,造成10人死亡,唐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唐某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限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1.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
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
3.事故调查
经调查: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高处坠落在世界范围内都位居建筑业伤亡事故的首位。这是由于建筑物主要往高空发展这一固有特点所决定的。下列属于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为( )。
1.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
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
3.事故调查
经调查: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下列关于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1.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
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
3.事故调查
经调查: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起重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下列无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是( )。
1.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
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
3.事故调查
经调查: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该起事故属于( )。
1.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
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
3.事故调查
经调查: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该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