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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内,下列哪些电气设备和电力生产设施的金属部分可不接地?( )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2011)第3.2.2条规定,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和电力生产设施的二次设备等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①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标称电压380V及以下、直流标称电压22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外壳,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装置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②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③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架构上,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的设备;④标称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⑤除本规范第4.3.3条所列的场所外,由发电厂和变电站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CD两项,第3.2.1条规定,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应该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