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地区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某拟建多层建筑,基础埋深为天然地面下1.5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23m,自地面下1m起每米采取土样进行湿陷性试验,经计算自重湿陷量Δzs=355mm,不同深度处的湿陷系数见图。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8)规定计算的基础底面下0~5m湿陷量(Δs)为301.5mm、5m~10m湿陷量(Δs)为111.4mm、10m~20m湿陷量(Δs)为260.82mm、20m~21m湿陷量(Δs)为9.18mm。根据规范要求,采取消除该建筑地基部分湿陷量措施,则基底下最小处理厚度为下列哪个选项?( )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8)第4.4.6条规定,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自重湿陷量计算值或实测值和湿陷量计算值,按表4.4.6(见题解表)判定。
题解表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1)根据表4.4.6判断地基的湿陷等级。自重湿陷量Δzs=355mm,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湿陷量Δs=301.5+111.4+260.82+9.18=682.9<700mm,结合Δzs和As,判断湿陷等级为Ⅲ级。
(2)根据题干,多层建筑为丙类建筑,且控制性钻孔显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厚度大于20m,根据第2.1.12条规定,含有湿陷性黄土的建筑物地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下限深度小于20m定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等于20m定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因此,可判断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3)根据第6.1.5条规定,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当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较大,采用表6.1.5中的最小处理厚度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由表6.1.5可知,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丙类建筑,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要求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不大于300mm,即Δs≤300mm。
(4)基底10m以下的湿陷量
Δs=260.82+9.18=270mm<300mm,不足300mm,尚且得计算上一层土(基底下9m~10m)的湿陷量,基底9m以下的湿陷量是否不大于300mm。
(5)根据第4.4.4条中的公式4.4.4,可得:
Δs(9~10)=αβδsh=1.0×1.0×0.030×1.0×1000=30mm
因此基底9m以下的湿陷量Δs=270+30=300mm,满足条件。
故可得基底下最小处理厚度为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