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 )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勘察设计单位越级承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4)勘察设计人受聘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5)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