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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防止地面沉降的措施中,无意义的是( )。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5.6.5条,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可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议采取下列控制和治理方案:①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降深,调整开采层次,合理开发,当地面沉降发展剧烈时,应暂时停止开采地下水;②对地下水进行人工补给,因灌时应控制回灌水源的水质标准,以防止地下水被污染;③限制工程建设中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