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对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进行抗震验算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项,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4.3条第1款,承台埋深较浅时,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B项,第4.4.3条条文说明第2款,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规范第4.4.2条取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4.3的折减系数。
CD项,根据第4.4.3条第3款,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2.5~4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5×5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