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下列哪些条件下,宜考虑承台效应?( )
CD两项,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5.2.4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擦型桩基,宜考虑承台效应确定其符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①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构)筑物;②对差异沉降适应性较强的排架结构和柔性构筑物;③按变刚度调平原则设计的桩基础刚度相对弱化区;④软土地基的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AB两项,第5.2.3条规定,对于端承桩、桩数少于4根的摩擦型柱下独立桩基、或由于地层土性、使用条件等因素不宜考虑承台效应时,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取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