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以来,公司发生了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22年3月20日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22年7月11日将其所持甲公司股票5万股全部卖出。
(2)公司监事李某通过其妻子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于2022年3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买入甲公司股票5万股,并于2022年8月10日以均价每股12元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
(3)2022年4月20日,甲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为甲公司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22年4月3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4)2022年5月,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赵某通过关联交易给甲公司造成了6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甲公司作为原告对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该损失,赵某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卖出所持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通过其妻子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赵某的抗辩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1)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周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4)赵某的抗辩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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