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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步行街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9.2.6条第3款规定,步行街与两侧道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街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