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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11.0.2.2条规定,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②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