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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评价的需要,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浅?( )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第4.2.5条规定,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评价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30m,当深层地质资料缺乏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②在勘探孔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浅;③当勘探孔底遇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或穿透软弱土层。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