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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上开发者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行为 ( )。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人身是不可分离主体。开发者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第4款规定,该项目负责人行为侵犯了张某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