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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条件。
终止事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消灭。?清偿:清偿是按合同约定实现债目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合同而订立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一项制度。?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混同:混同是指不能并立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