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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公司是永生公司在北京地区从事缝合器及缝合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2008年1月2日,强生与蓝天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合同附件中蓝天公司的经销区域、经销指标以及蓝天公司不得低于永生公司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7月1日,永生公司致函原告,以原告于2008年3月在人民医院的竞标中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为由,扣除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并取消原告在北京阜外医院、北京整形医院的销售权。2010年4月21日,永生公司以蓝天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法院判令蓝天公司向永生公司支付货款2960419.9元及相应利息。蓝天公司以永生公司实施了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蓝天公司诉称:其作为被告医用吻合器、医用缝线产品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与被告永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

2008年因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采购招标中降价竞标,违反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价格条款,遭受被告处罚,先是被取消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继而被完全停止供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在经销合同中约定转售价格限制条款以及依据该条款对蓝天公司进行处罚直至终止经销合同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故诉请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判令被告永生公司赔偿蓝天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致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永生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经销合同签订行为及被控垄断行为发生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本案不应适用《反垄断法》;本案被控垄断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和执行,原告蓝天公司本身作为被控垄断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无资格提起本案诉讼:蓝天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从性质上而言是合同纠纷项下的损失,与垄断纠纷无关,故请求驳回蓝天公司全部诉请。

有关法律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需要证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 A.纵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相对较弱,不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必要条件
  • B.纵向垄断协议的提供者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汪责任
  • C.主张垄断协议侵害其权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D.所有的垄断协议都需要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特点
答案: C、D
本题解析:

《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条规定对垄断协议的定义适用于整部法律,因此《反垄断法》第14条所规定纵向协议,必须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才构成垄断协议,蓝天公司对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举证责任作特别规定,故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仍由蓝天公司对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排除、限制竞争承担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2-06-1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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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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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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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6月1日,付款行为A银行。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后票据权利转移至丙公司”。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2013年3月16日丙公司向A银行通知挂失止付,2013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3月18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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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A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暂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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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法院最迟应于2013年3月21日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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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责任的最终分担,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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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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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
  • 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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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商银行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票据为伪造票据,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 B.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C.甲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D.甲如果有过错,才承担票据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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