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关于地基液化,下列何项主张错误?( )
A项,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1.1条规定,存在液化土层的场地,属于不利地段,对于不利地段采取避开措施当然更经济,当不能避开时,应按第4.3.6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B项,第4.3.4条规定,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C项,第4.3.1条规定,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D项,第4.3.6条规定,设防类别为丙类,且整体性较好的建筑,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若地基的液化等级为轻微级,其地基可不采取抗液化措施。
以下结论中哪一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