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6年9 月19日,Q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 2016 年10月21 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并告知如逾期不改正,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之后,该公司发现,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且处于非正常户状态。2016 年 11 月 29 日,金泰公司派人到第二税务所询问相关情况。当日,第二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金泰公司罚款人民币 1,000元。金泰公司认为:第二税务所没有法定处罚权,且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金泰公司还是按要求当场缴纳了罚款。对金泰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遂于缴款当日解除。
金泰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于 2017 年1 月3 日向Q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2017 年 1 月 9 日,Q 税务局予以受理。1 月 17 日,第二税务所进行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2月 28日,金泰公司提出复议听证申请。Q税务局工作人员当即向金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口头表示可以组织听证。之后,Q 税务局决定不组织听证,但是未及时告知孙某。 3月 2日,Q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第二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金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撤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 1,000元及利息;2、撤销Q 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3、撤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4、第二税务所和 Q 税务局向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公告栏上公示,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由第二税务所赔偿公司因复议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000 元。
一审法院查明:审理期间第二税务所在责令金泰公司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的情形下,派员进行了实地检查,但该检查流于形式,并未检查到位。对于该公司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第二税务所未能在审理期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第二税务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和职权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出的撤销处罚决定及返还罚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违法;二、驳回金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第二税务所赔偿其因申请复议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理由:被上诉人 Q税务局未组织听证,故复议决定程序违法;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认定,应在税务网站公告撤销;第二税务所虽已解除认定,但仍应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下列关于本案上诉人金泰公司要求第二税务所和Q税务局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选项 AD:上诉人所主张交通费等损失,并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上诉人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应支持。(2)选项 BCE:关于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侵犯人身权的同时,还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行政机关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上诉人不存在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教材并未收录)。
下列关于留存收益筹资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某公司资产总额为 9000 万元,其中永久性流动资产为 2400 万元,波动性流动资产为 1600万元,该公司长期资金来源金额为 8100 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形,可以判断该公司的融资策略属于( )。
某公司向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年利率为 8%,筹资费率为 0.5%,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则该笔借款的资本成本是( )。
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与乙于1月8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1月9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相机,拍卖所得款9000元。下列关于乙、丙对相机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
下列(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牌卷烟,2022年1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360万元、另支付10%价外补贴,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开具合法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一般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万元。
(2)将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0万元、代垫辅料10万元,本月收回全部委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相关税费。
已知: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相关票据已在当月勾选抵扣或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业务(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