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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万元转走。

林某明知张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钓鱼网站,并将窃取玩家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甲市B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犯,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B区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供述、讯问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等。

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4、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

5、检察院举证、质证的方式?

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本题解析:

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因此本题林某、洪某/张某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林某、洪某/张某所实施犯罪行为发生时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玩家财产遭受损失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差异,则应当以讯问的录音录像为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2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三)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四)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2)讯问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诉讼证据,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证实的只是取证过程,而非案件事实本身,故不属于诉讼证据。也有观点认为,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讯问录音录像不是诉讼证据;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讯问录音录像又是重要的证据。还有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客观记录了讯问的过程和内容,就其内容而言,与讯问笔录只是载体形式不同而已,故应属于诉讼证据。

建议参考答案为讯问录音录像应属诉讼证据。理由如下:首先,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节所作的规定,既有制作讯问笔录的要求(第120条),也有制作讯问录音录像的要求(第123条)。对讯问及供述内容的上述两种记录方式没有主次之分,只是载体形式不同而已。其次,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录音录像既能全面反映讯问过程,又能更加客观地反映讯问及供述的内容。鉴此,讯问录音录像不仅是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且《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2条第(四)项也规定了,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时候,以讯问的录音录像为准。

3、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报告认定书的证据种类认定,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是鉴定意见。观点二:是书证。观点三:是检验报告,不可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建议参考答案为观点三,理由如下:

首先,价格认定不属于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要求对鉴定意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在形式上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必须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时实行鉴定人员个人负责制。然而,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将原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所规定的“ 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可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修改为“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换言之,将措辞“价格鉴定”整体修改为“价格认定”,又删去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书中签名等规定。而从实务来看,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因此,如果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司法鉴定意见,那么绝大多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在合法性上均存在问题。

其次,价格认定不属于书证。在刑事诉讼中,书证是指案件发生时以文字、符号、图标等形式表达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属于客观性证据。而价格认定结论书并非产生于案发前或者案件发生时,而且价格认定人员认定涉案财物价格时仍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并非纯属客观性证据,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书证。

最后,尽管价格认定结论书难以被评价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法定证据,但可以暂时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检验的相关规定质证。如前所述,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鉴定意见,所以导致与鉴定意见相关的规定均不能用于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但是,价格认定结论书在形式与认定作用上仍与鉴定意见有相似之处,因此可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换言之,参照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的规定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质证。

4、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93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也可以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角度,结合应当排除、酌定排除的不同情形来回答)

5、检察院举证、质证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一) 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二) 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三) 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本题中林某分别协助洪某、张某实施犯罪,本案查明的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供述、讯问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等,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察院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举证、质证:(1)对于林某与洪某这一罪以及林某与张某这一罪应当分别举证;(2)在庭审中出示证据的时候,检察院可以分组出示证据,也可以单独举证、质证;(3)在庭审中出示证据的时候,检察院应先出示主要证据,再出示次要证据;(4)在庭审中出示证据的时候,检察院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再出示量刑证据。

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属于质证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刑事审判中的效力,即是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不是证人证言一类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法律地位,自然不具有在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属性,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证据表述。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专家辅助人依靠专业的知识或经验,和鉴定人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利益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提高鉴定意见的质证效率,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法院可以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更新时间:2022-01-16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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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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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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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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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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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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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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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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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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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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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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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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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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