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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材料: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 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 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 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 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 重中之重。”

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同升市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外贸 公司”)2亿元人民币。近1年时间,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外贸公司遂向同 升市法院申请执行。

同升市法院执行法官李某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一些变现难度大旦价值不高的财产 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万股,遂进行了查封。当时股票的市值每股仅3元多, 如抛售可得9,000余万元。李法官综合分析市场大势,认为ZX科技不仅近期会有送股,而 且还有上涨可能,主张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李法官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级 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贸公司的同意。

此后1年多时间,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数量达到了 4.000多万股,股值上涨到7元多。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 出股票,所得钱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所欠本金及利息。

例二: 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陆续受理了湘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湘妃公 司”)等单位申请执行太平洋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10余起欠款纠纷案, 标的约2,000万元。执行法官张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业是水族馆,因经营不善已歇业,除 剩有4年期的水族馆经营使用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法官经过对水族馆项目前景谨慎评估后,经请示法院领导,决定在经营使用权上想办 法,敦促被执行人寻找新的投资合作人,盘活资产。张法官主动找到最大债权人湘妃公司, 经细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以抵偿该公司的1,500余万元债权。同 时,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给法院,由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张法官努力,还为太 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营企业注人资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中还采取了 “债权入股”或“债转股”等灵活执行措施,社 会上形象地将此表述为“放水养鱼让鱼活”。但对于执行法官涉人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等做 法,网上时有质疑,法院内部也不无疑虑。 问题:

1.从正确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角度,评价法院(法官)在 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

2.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 分析。

答题要求:

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本题解析:

本题的出题思路与2010年的不同,本题设置了两个问题,需要考生按照顺序作答,即 两个问题考生都需要作答。这与2008年设置的两道题由考生任选其一作答的模式也有所不 同。命题者给考生划定了具体的答题范围,此种命题方式其实是有利于考生作答的,只是此 种命题方式不仅需要考生具备良好的理论法学功底,而且需要考生结合具体的部门法对材料 中的行为进行评述,因此考生在今后的备考复习中要加强法学理论功底,注重对部门法背后 的理论知识的挖掘和积累。

1.考生在回答问题时,首先需要就如何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 一进行阐述。

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官的执法行为,体现法治的原则与内涵,它要求法官在审判中既要 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体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髙效。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大众依据社会的发展现 状对司法活动所作的主导性评价。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有机联系、有效统一的。法律效果是检验司法活动是否依照法律 实施和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的标准,而社会效果是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标准的。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法律也是人民意志 的体现,因此坚持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在此意义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相同的。

但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实践中是有偏差的。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要求法律一视同仁,而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具有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容易使法律陷人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从而与社会效果产生冲突。因 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势必要经过不停的斗争和转化进而达到统一,以促进法律的完善和法 治的健全,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因此,如果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必定不会太差;相反, 如果法律效果不好,则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上述两个案例表明,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僵化、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采取了一些 灵活的执行措施,积极顺应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根本的保 证,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内涵,实现了法律效果,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题也是一道开放性的试题,考生在答题时可以自己选取角度进行论述,只要充分运用 法学理论做出价值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论证即可。考生在论证时要注意使用法 言法语,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方式,着重表现自己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表 达水平。

2.考生在回答问题时,要注意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 材料中的案例进行评析。最好对每个案例分别分析,以防止思路混乱、观点模糊,也更有利 于阅卷人的阅卷。

案例1中李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了 一些变现难度大的资产外, 还持有ZX科技公司的股份,而且经过分析之后认为科技公司会送股而且股票会上涨,遂主 张等到股票升值后再择机出售,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李 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与协助,有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也有利 于保证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1年,ZX科技公司2次送股,且股票价格也上涨了,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 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出股票,所得的价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所欠的 本金和利息。从中可见,证券公司协助法院执行,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得 被执行人的本金和利息得到了足额支付,既实现了执行行为的法律效果,也使得执行行为收 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2中张法官查明被执行人除了经营使用权外,已经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 张法官细致的工作,使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用经营使用权抵偿欠款,同时法院将湘妃公司支付 的款项分配给了其他债权人。张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以经营使用权抵偿债权的做法,使得申 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保证,同时也使被执行人的经营使用权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取得了双 赢的法律效果,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又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实现了资源优 化配置。同时经过张法官的细致工作,申请执行人也协助了法官的执行工作,使得法官能够 顺利地完成执行工作,同时也保证了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法官经过努力后,还为被执行人即太平洋公司找到了注人资金,使得太平洋公司得以 重新发展,这体现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注重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偿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且注重对被执行人提供帮助,这也体现了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 利益,也要注意适当保护被执行人利益的原则。

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下的民事执行

江泽民同志指出:“一定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不存在抽象的、单 纯的法律。”其本质含义是说法律是具体的,法律是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人 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应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不是以司法至上为出发点。因此在 案件执行中应充分发挥法律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案件执行公正, 保证法律为人民利益服务是案件执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因此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

材料中两则案例中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都充分考虑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 统一。案例1中的李法官经过分析市场,作出等候股票升值择机出售的决定,后股票价格上 涨,且科技公司送股,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得到了足额的支付。李法官的执行 活动不仅遵循了公正执行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案件的执行适应了社会经济发 展的状况,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证,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例 2中的张法官通过细致的工作,使得湘妃公司接受了以经营权抵偿债权的意见,并且支付了 另行款项给法院,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同时,也为被执行人太平洋 公司找到了注人资金,使其得以重新发展。张法官在执行活动中不仅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 益,而且注重对被执行人利益的保护,使得执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 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一起案件的执行效果对当事人的影响是有形的,而对社会的影响是无形的。法院的执行 工作应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法哲学的观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通过相 互转化达到统一,进而促进法律的完善、法制的健全,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

2.顺应时代发展的民事执行

面对金融危机形势下,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等情况,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 索民事案件执行活动中的新措施,以求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 其具有滞后性,因此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僵化的执行法律,而应当不断的根据形势变化,采 取新的应变措施,以达到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职能。

案例1中的李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过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决定等待科技公司送股和 股票升值,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本金和利息得到了足额支付的效果。李法官在执行过程 中注意结合市场形势进行分析,采取了一些能够更好的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执行措施,而 且在执行过程中也得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从而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了彻底的 维护。

案例2中的张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过深人细致的工作,也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得 到了保护。同时经过努力,使得被执行人即太平洋公司得以重新发展。张法官在执行过程 中,采取了以经营权抵偿债权的新执行措施,取得了双赢的法律效果,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 的利益,也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且在执行过程中张法官注重对被执行人利益的保护,使 得被执行人即太平洋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这样的执行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真正使命在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要注意结合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采取更符合人民根本利 益的执行措施,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2-01-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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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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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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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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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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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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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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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17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

———摘自中国人大网

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

3.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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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周花花经营刺绣店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周花花决定扩大规模,因为资金不足,遂向其好友王琪琪借款150万元,以店中珍宝苏绣大师的作品《仕女蹴鞠图》作为抵押物,《仕女蹴踘图》仍放在周花花店中。周花花又向大哥周草草借款150万元,没有任何担保。扩大规模后刺绣店生意并没有多少起色,周花花到期无力偿还借款,王琪琪与周草草遂一同向法院起诉了周花花。

经过审理,周花花与王琪琪的质押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与周草草的借款合同有效,周花花确实无力还款,于是法院分别作出下列两个判决:一、判决《仕女蹴鞠图》归王琪琪所有以抵偿150万元借款;二、判决周花花一年内偿还周草草15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周花花未在期限内移交《仕女蹴鞠图》给王琪琪,王琪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飞飞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声称该《仕女蹴鞠图》是自己的,周花花无权抵押。并称是周花花向李飞飞借来吸引顾客的,周花花因此还支付了5万元的使用费,双方约定周花花除将《仕女蹴踘图》放在店中观赏外不得挪作他用,造成损失要赔偿。一年后,周花花也未偿还周草草的借款,周草草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周花花刺绣店中多幅作品,案外人张书书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其中的《父亲》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称是自己借给周花花装点门面用的,双方约定借用两年,使用费10万,周花花不得处分该幅《父亲》,损坏要赔偿。

问题:

1.如李飞飞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案外人李飞飞所提的口头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李飞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之后被法院驳回,李飞飞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3. 案外人张书书所提的书面异议是否发生执行异议的效力?如张书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4.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与第1问的“两种途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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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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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6 年6 月25 号下午,A 省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 月25 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 月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问题:

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5.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王某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王某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王某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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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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