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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

  •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一人公司。 A项:《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确立了更为严格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了人格混同,判断人格混同的标准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故B项正确。

C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规定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故C项错误。

D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一个法人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故D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1-0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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