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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

  •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转让。 A、C、D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另作规定。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时,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因此,ACD三项正确,不当选。

B项:《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据此,公司董事长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能继承,B项错误,当选。

更新时间:2022-01-3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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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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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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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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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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