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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

  •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

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1-22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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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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