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共用题干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

共用题干

2010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B.裁定传真函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继续审理
  • C.由于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又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继续审理
  • D.裁定驳回起诉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B、D
本题解析:

【考点】合同纠纷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为南京为合同履行地。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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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庆,被告住所地在南京,故选A、B项。

更新时间:2022-02-03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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