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甲公司于2012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

甲公司于2012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俩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13年2月,单位偶然发现乙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乙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乙的劳动合同。3月,丙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丙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丙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丙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丙的劳动合同?()

  • A.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大专未毕业,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已在试用期被该单位发现
  • B.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乙虽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被录用以来工作很认真能够胜任工作,且已经怀孕
  • C.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隐瞒了怀孕事实,欺骗了招工单位
  • D.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在招聘时完全符合应聘条件,无欺骗单位行为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D
本题解析: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要求应聘者至少有大专以上学历,而乙大专未毕业,显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乙不符合录用条件,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且没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做了类似规定。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更新时间:2022-01-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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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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