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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和吴二婚后多年未孕。2014年1月,周一和吴二共同与青华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吴二实施人工授精,后吴二怀孕。2014年4月,周一因患癌症住院,在住院期间,周一立下自书遗嘱:婚后所购房屋全部由其父母继承。2014年5月,周一去世。2014年10月,吴二产下一子。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人工授精协议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 B.周一所立遗嘱全部有效
  • C.因吴二之子系人工授精所致,故该子并非周一和吴二的婚生子女
  • D.在分割周一遗产时,应为吴二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B、C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公序良俗原则、遗嘱的效力、婚生子女的认定、胎儿的预留份。(1)《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组成,前者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后者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在我国,人工授精是解决夫妻不孕不育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卫生部专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据此可知,人工授精在我国并未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周一和吴二以及某医院签订的《人工授精协议书》不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A选项不正确。

(2)《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可知,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一半属于死亡配偶一方的遗产,另一半属于生存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周一在遗嘱中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全部处分,其中涉及处分吴二财产的部分无效,故该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此,B选项不正确。

(3)《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民法理论中,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周一和吴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由某医院为吴二进行人工授精,虽然未及胎儿出生周一即死亡,但是吴二之子毕竟受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婚生子女。因此,C选项不正确。

(4)《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本案中,周一于2014年5月去世时,吴二已怀有身孕,故在分割周一遗产时,应当为吴二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ABC。

更新时间:2022-01-08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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